【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运工程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