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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9-22    人已阅读
导读:【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运工程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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