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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郝xx诉甘肃武威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拖

大律师网 2018-09-22    人已阅读
导读:【裁判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甘民终字第14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甘民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甘肃武威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  代表人张xx长  委托代理人谢焱仁、侍春元,武

  【裁判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甘民终字第14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甘民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甘肃武威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

  代表人张xx长

  委托代理人谢焱仁、侍春元,武威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xx,男,52岁,武威市金羊乡五一村八组农民

  被上诉人郝xx,男,36岁,武威市金羊乡窑沟村十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x,职业、住址同上,系郝xx之父

  上诉人xx公司七处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武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5年2月28日,刘xx、郝xx与xx公司七处代表人张浩武签订协议,约定张浩武在吐哈油田承包工程后,将工程总额的20-30%交由刘xx、郝xx承担施工,工程造价、管理费在承接工程时另行签订合同注明。此协议签订后,张浩武即以甘肃武威xx公司104队的名义承包新疆哈密雄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油基地商业一条街二层综合楼的建安工程。该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519.22平方米,张承包后将1296.34平方米的土建工程交由刘xx、郝xx承建,但双方未依协议约定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刘xx、郝xx先后向张浩武预借工程款79850元,张浩武并向刘xx归还原借款38000元。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后,因刘xx、郝xx未得到工程款无力修建致工程停工,张浩武遂派人完成收尾工程。工程全部完工后,xx公司104队与新疆哈密雄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二层综合楼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双方共同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552478.46元,此结算并经新疆计委、建设银行、建设厅签章审核。工程开工及结算后,建设单位新疆哈密雄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15次向xx公司104队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尚欠302478.46元。后刘xx、郝xx因工程款数额问题与张浩武发生矛盾,协商不成后刘、郝于1996年3月向武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张浩武派人所完成的刘xx工地的收尾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实际完成工程造价95458.65元,加各种取费、材料价差、人工费系数,总计为130990.62元。1997年12月,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其本院作为初审案件进行审理。武威中院审理中经质证审核,认定刘xx在工程施工中共领取张浩武材料折价178230元,刘xx应交各种费用33690.06元,其中税款19369.24元,xx公司管理费5731元,施工期间水电费8595.82元。张浩武在完成收尾工程时使用刘xx、郝xx机械等费用7466.47元。综上,刘xx、郝xx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中应扣除张浩武协助完成的130990.62元、借款79850元、材料款178230元和应交的各种费用33690.06元,总计422760.68元。而张浩武在完成收尾工程时也使用了刘xx、郝xx施工机械,此费用为7466.47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七处承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519.22平方米,总造价为1552478.46元,其中安装工程系张浩武全部完成,安装费用为184503.12元。该工程土建造价总计为1367975.34元,单位土建造价为543.10元。刘xx、郝xx在整个工程中实际完成土建工程1296.34平方米,其土建造价即应为704045.04元,其中应扣除张浩武完成的收尾工程费用和刘、郝在施工中预借的工程款、材料款及水电费、税款等费用422760.68元。刘、郝并应按约定给张浩武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张浩武在收尾工程中使用刘、郝的机械费用7466.47元亦应当支付。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浩武支付原告刘xx、郝xx所下欠工程款288750.83元;二、原告刘xx、郝xx偿付被告张浩武5%的管理费计28652.72元。以上两项相抵,张浩武实际支付刘、郝工程款260098.1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7271元,审计费20000元,诉讼费用4139元,共计31410元,张浩武承担25000元,刘xx、郝xx承担6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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