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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9-24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91]权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91-8-27 执行日期:1991-8-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出版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91]权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91-8-27

执行日期:1991-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出版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在该规定未颁布实施之前,各报刊社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标准,可以参照《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项规定的著作稿基本稿酬标准幅度的平均额执行。对转载、摘登后不足500字的按上述标准作半计酬,请通知各报刊社执行。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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