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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xx燃气有限公司诉xx建设处等建设工程款纠

大律师网 2018-09-29    人已阅读
导读:苏民终字第09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盐城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淮安市清河区人民北路19号。

  苏民终字第09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盐城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淮安市清河区人民北路19号。

  委托代理人王华根,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东方路1523弄2号。

  被上诉人江苏石油勘探局xx建设处,住所地江都市邵伯镇棠甘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方杰,江苏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盐城市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许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兵,盐城天平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45年11月13日生,退休干部,住盐城市锦绣苑8号。

  被上诉人谢立芹,女,1971年10月27日生,原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住盐城市东闸新村八巷51号。

  委托代理人左兵,盐城天平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许x,男,1975年1月1日出生,原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住盐城市盐纺新村三区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45年11月13日生,退休干部,住盐城市锦绣苑x号。

  被上诉人贾xx,男,1975年2月15日生,原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住盐城市通榆新村5区20幢304室。

  被上诉人方xx,女,1946年5月13日生,原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住盐城市锦绣苑8号104室。

  上诉人xx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燃气有限公司、xx建设处、谢立芹、许勇、贾红群、方逸兰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贵民、王华根,被上诉人xx建设处的委托代理人刘方杰,被上诉人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兵、马淦芳,被上诉人谢立芹的委托代理人左兵,被上诉人许勇的委托代理人马淦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贾红群、方逸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2日,盐城市石油化工总公司与江苏xx苏州新区工程处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xx苏州新区工程处承建盐城市通榆北村xx液化石油气试点工程,合同价款573.53万元。

  工程建设中,盐城市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盐城市化工局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将石化总公司建设的液化气站及部分xx工程,整体移交盐城市xx燃气总公司继续建设。1999年5月24日,石化总公司与燃气总公司签订工程交接纪要。同年5月27日,燃气总公司与盐城市商业银行开发支行签订《贷款抵押协议书》,约定石化总公司就液化气站及部分xx工程贷款资金转贷1500万元至燃气总公司,作为盐城市区xx燃气工程的专项资金。1500万元贷款资金转贷后,除燃气总公司用房产抵押200万元外,其余1300万元燃气总公司以液化气站及部分xx在建工程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为抵押。《抵押贷款协议》在盐城市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由于液化气站及部分xx正在建设之中,故双方仅办理了200万元贷款抵押房产他项权证,而用于1300万元贷款的液化气站及部分xx在建工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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