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精神损害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结果

大律师网 2018-09-30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结果 法律事实指使权利或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事件,而法律后果则是法律事实产生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以行为人侵犯非财产权为前提,以精神损害为结果的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结果

法律事实指使权利或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事件,而法律后果则是法律事实产生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以行为人侵犯非财产权为前提,以精神损害为结果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指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违法行为”;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致使他人身心遭受痛苦,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侵权损害”。将精神损害界定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侵权损害”等。而更多的学者将精神损害归结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是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不法损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财产上的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权利或利益主体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那么就应该着重对损害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尽管损害事实是研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但它只是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将精神损害视为法律事实还是将之理解为法律后果的学者,都倾向于把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限定于侵权行为。不能不说这种倾向为后来精心设计侵权违约责任竞合制度以防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埋下伏笔。事实上责任竞和制度并不能百无一漏地保护受害人。在一些特定合同中,违约造成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但却并不够成法定侵权。另外,责任竞合本身就存在有失公平的硬伤,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走不同的途径却得不到相同的救济。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