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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大律师网 2018-10-04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仅界定为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之所以界定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权益受到侵害获得金钱赔偿的情形,体现了在个人人格与身份权益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和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仅界定为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之所以界定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权益受到侵害获得金钱赔偿的情形,体现了在个人人格与身份权益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和尊重的时代。具体地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1、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民法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民法理论上称为“精神性人格权”;3、人格尊严权,本质上应该是一般人格权;4、人身自由权,在民法理论上也属于一般人格权;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即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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