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8-10-10    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南省征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费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南省征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费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 河南省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南省征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费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所有在河南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都要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它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条 所有排污单位都要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如有争议,双方共同测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定。
对废水的成分、数量和浓度的测定:第一类在车间或设备的排出口;第二、三类在厂总排出口。
病原体的测定,以卫生防疫站监测数据为准。
烟尘收费,按标准燃料煤(7000大卡/公斤)计算。
分析方法,按国务院原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环境监测批准分析方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各项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排污单位同时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者,应分别计算,同时收费。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第六条 排污费由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要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在二十天内向指定人民银行缴付,由人民银行转入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用帐户。逾期不缴者,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逾期三个月不缴者,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逾期不缴排污费通知银行扣款书》。由指定人民银行从缴纳单位帐户内扣收。缴费通知书及扣款书均应抄送企业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如对缴费有异议,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每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向财政部门缴纳一次。
第七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和缴纳的滞纳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以税代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盈亏包干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在包干和补贴结余留厂资金内列支。
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本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从本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监测或调查属实,从批准之日起,可以停止或减少收费。
1、经过积极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停征;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可减征。
2、因设备检修和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的,可暂时停征。
第九条 自1982年7月1日起,按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3、国家或地方已确定的限期治理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到期后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4、伪造隐瞒排放污染物数量和监测数据的;
5、采取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的。
第十一条 禁止采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染物;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产养殖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地直接排放污染物,违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排污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罚款二千元以下的,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二千至二万元之间的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款二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分别报行署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南省征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费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所有在河南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都要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它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条 所有排污单位都要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如有争议,双方共同测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定。
对废水的成分、数量和浓度的测定:第一类在车间或设备的排出口;第二、三类在厂总排出口。
病原体的测定,以卫生防疫站监测数据为准。
烟尘收费,按标准燃料煤(7000大卡/公斤)计算。 (共计4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