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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旅客洗澡中毒死亡 两经营者是否要赔偿连带损

大律师网 2018-10-10    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旅客洗澡中毒死亡 两经营者是否要赔偿连带损失 旅客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应由谁承担12月1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旅社的执照经营者及其转让给的直接经营者负连带赔偿损失90%

案例:旅客洗澡中毒死亡 两经营者是否要赔偿连带损失

旅客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应由谁承担12月1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旅社的执照经营者及其转让给的直接经营者负连带赔偿损失90%的责任,死者负10%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平南镇城区某旅社是林某租赁属于张某、刘某所有的,座落在平南镇某街的一幢房屋经营的一家旅社。2005年8月30日,该旅社经平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颁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林某是该旅社的经营者。2006年12月31日,林某将该旅社转让给叶某经营。

2007年3月27日,男青年卢某与其女朋友在该旅社205号房住宿,3月28日凌晨4时许,女友发现男友卢某死亡。当天,卢某的家属向平南县公安局报案。经平南县公安局侦查及法医鉴定,认为卢某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查明,该旅社205号房间内卫生间按装有一个液化气热水器。卢某死亡后,叶某于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丧葬费1500元。由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房屋出租者、租赁房屋者、直接经营者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5月14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刘某、叶某、林某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尸体处理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330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林某、叶某经营旅社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依法依理应确保其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但因其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卢某被房间内卫生间的液化气泄漏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对甲的死亡,被告林某、叶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卢某在使用旅社卫生间液化气热水器后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事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全案分析,被告林某、叶某承担9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由卢某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原告因卢某的死亡应得到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为x90%=186309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支持5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尸体处理费60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被告林某、叶某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91309给原告。但应扣减被告叶某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还应赔偿189809元。被告叶某提出卢某的死亡与其经营的旅社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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