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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10-19    人已阅读
导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征收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排污费资金的征收管理
(一)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要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及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未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现有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双辽发电厂、吉林热电厂、浑江发电公司、长山热电厂、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建或增容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并收缴。
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州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要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六)环境保护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
(七)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强制检定并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的数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和物料衡算方法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各市州环保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排污费资金的征收管理
(一)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要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及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未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现有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双辽发电厂、吉林热电厂、浑江发电公司、长山热电厂、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建或增容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并收缴。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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