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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大律师网 2018-10-22    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 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发生情况较多,比较复杂。约定不明应包括夫妻双方约定意思不明,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混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 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发生情况较多,比较复杂。约定不明应包括夫妻双方约定意思不明,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混合所有的哪部分财产不明和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这些情形只要足以导致处理认定不了,均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如果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明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视为约定不明。《婚姻法》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可见,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是排除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转而适用夫妻财产法定制,即相关的夫妻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一方个人特有。

在实践中容易碰到的下列几种情形应当认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一是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股份。如夫妻共同设立或以一方名义与他人设立股份企业的,由于某种需要夫妻将应该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这个登记是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题有人认为,协议或章程属书面形式,内容涉及夫妻财产,故应视为夫妻对企业股份的约定,在处理分割时应按该约定分配,这样不必变更企业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精神不符。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企业的股份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股份企业登记比例不同,主要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要求2名以上股东,夫妻以不同股东、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份额;其三、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往往对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份利润的分配归谁离婚时股份的归属,股份负债时的分担等都是不明确的,因此登记注册的股份即便是一个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其四,有的股份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来自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注册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其五、现实中多数企业股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注册在谁名下即视为约定归谁,显然侵害了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按约定处理必然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工商股份登记,只能认定为成立企业时夫妻对以谁的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地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产或地产等不动产所有权属的确认,采取申报登记公示程序,未经申报登记公示程序,在法律意义上还不能确定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属。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出于某种需要,将双方共有的房地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一方和子女名下并不少见。这样在司法实践难免产生冲突,按照房地产法规规定还是按照婚姻法规规定认定和处理财产的归属是一个难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的产权证是一种书面形式,且经过申报登记程序,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笔者并不以为然,对此应同样根据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精神来分别来认定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或在申报登记时一方书面明确声明放弃其所有权的,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分割时按该约定处理。否则,不能作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来处置,应视为双方对此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样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双方权益,避免不公平合理的结果发生,而且便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发生。此外,这一处理原则应及于凡需经申报登记的其他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如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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