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要是从侵权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对于确定赔偿数额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如损害后果大致相同,则故意致人损害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较之过失致人损害的当事人的赔偿数额高;过失致人损害的,只有一般过失较之重大的过失者其承担的赔偿数额相对低。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在刑事审判领域,犯罪行为具体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如在治疗性机能障碍的药品广告上登裁他人的肖像,显然比在挂历上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在情节上要严重得多,运用大字报的形式比私下以口头形式传播他人名誉的言论手段青海省得多。侵害行为情节较轻者,赔偿责任则小,侵害行为情节严重者,赔偿责任则大。
3、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损害后果是侵权责任的基础,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侵权人就推动了承担责任的基础。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害后果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产生影响,影响的大小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因素。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因侵权节外生枝利后自然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额。但侵权人不能困未获利或获利少而主张承担较轻的赔偿额或不承担赔偿。因为损害他人精神利益往往并不为侵权人带来任何物质利益。如交通事故肇事方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虽然其车辆也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坏,但其对受害人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这是《解释》的特殊之处,在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都没有先例。笔者认为此因素值得商榷,因为其客观后果不可避免是:实施同样侵权行为的经济条件好的多赔,经济条件差的少赔。对受害人而言,受到经济条件好的多赔,经济条件差的少赔。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混淆民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上的界限。笔者认为,应当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而不能权权考虑加害人一方的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经济情况好、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赔偿数额相应要比经济情况较差、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高些,这样才能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
除上述法定的必要因素外,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灵活掌握参考的酌定因素大致还有1、当事人的主体类别,受害人是知名人士或是成年人,与一般公民精神损害会造成不同社会后果,可能会影响赔偿数额高低的确定。2、受害人的身份、资历、地位等情况与精神损害程度有关,也可能影响赔偿数额的幅度;如同为脸部的无法治疗的伤痕,演员、外交官、女性或未婚者所受的精神痛苦比其他人要重得多。3、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等。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