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知识】汽车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一节 承运人与托运人
第五条 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及货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第六条 承运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按批准的范围营业,服从管理,履行运输责任。
经营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托运人对所指定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收、发货物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应安排好物资调运计划,配合运输部门实施合理运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货 运 车 辆
第九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车辆,应符合专项规定。
第十条 货运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完整清洁,并配备必要的工属具。
第三节 运 输 类 别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不大于1.5立方米;单件重量不超过200千克;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过3.5米,1.5米和1.3米。
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第十三条 由于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为特种车辆运输。
第十四条 凡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为集装箱运输。对适箱货物应大力采用集装箱运输,并积极发展专用集装箱和集装箱专用车,不断扩大集装箱运输范围。
下列货物不办理集装箱运输:
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
3.危险货物;
4.货物重心不平衡,密度超过集装箱可承受负荷的货物。
第十五条 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包车办理:
1.不易计算货物运量、运距的;
2.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的;
3.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的;
4.托运人需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
5.托运人要求包车运输的。
承托双方共同商定必要措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承运人不得任意扩大包车运输范围,托运人不得利用包车非法谋利。
第四节 货 物 种 类
第十六条 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一、二、三等。
第十七条 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包括:
1.长大笨重货物
指单件长度超过6米、或高度超过2.7米、或宽度超过2.5米、或重量超过4吨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按其重量与长度分为三级:
货物长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吨以上至8吨的为一级长大笨重货物;
货物长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吨以上至20吨的为二级长大笨重货物;
货物长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为三级长大笨重货物。
2.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贵重货物
指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如:贵重金属、精密仪器、高档电器、珍贵艺术品等。
4. 鲜活货物
指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保鲜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期限内运抵的货物。
长大笨重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的范围及名称详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第十八条 轻泡货物
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最高、最宽、最长部位尺寸计算。
第五节 货物保险与保价运输
第十九条 汽车货物运输险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托运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委托承运人代办。
第二十条 汽车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的办法。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一种。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必须在货物运单价格栏内,准确地填写货物的声明价格。
声明价格要切合实际,必要时承运人可进行核实。对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提交货物单件价格的“物品清单”。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承运人按货物保价金额核收7‰的保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