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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使用

大律师网 2018-10-25    人已阅读
导读:如何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规定实际上是著作权法为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议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

如何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规定实际上是著作权法为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议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法律在保障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求著作权人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著作权人对权利的绝对垄断,从而有利于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进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汊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片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1款中涉及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解释,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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