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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

大律师网 2018-10-29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流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招标投标流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委。

第三条 评委专家库专家主要参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省及各地、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并负责评委专家库及评委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及对评委专家的日常考核;

负责对入库评委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颁发聘书;

对参加评标的评委专家的抽取产生进行组织与监督;

对评委专家的评定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评委专家库分技术、经济两类,依据工程建设需要设建筑及装饰、结构、勘察、电气、自动控制、给排水、暖通、设备安装、道桥、燃气、概预算等专业。

第六条 评委专家库组成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学会等单位按要求推荐并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成员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进入评委专家库。

评委专家库成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

第七条 评委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熟悉国家、省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工作满入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身体健康,接受聘请后能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委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评委专家权利:

1、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2、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3、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委专家的义务:

1、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的评委专家,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招标人的组织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评标活动;

2、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评价投标文件;

3、对评标工作全过程严守秘密;

4、承担因自身的失误和过错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天,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所需专业的评委。评标总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评委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

1、抽取确定的评委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抽取确定的评委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3、抽取确定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第十条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有事不能出席必须在接到通知时及时请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作为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时,应提前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地、州均应按照本办法附件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成员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二《评委专家编号规则》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同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总库。

各地、州评委库内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它地、州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确定评委。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外邀请评委。

第十三条 评委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凭据。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违规或不称职者及时调整、更换、解聘。

第十五条 评委专家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评委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地州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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