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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

大律师网 2018-10-30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探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招标投标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探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相应地,基于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被给予特别的关注。现已颁布实施或经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贯穿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精神,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见得,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不限于惩戒,而是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最终使其复归社会,重新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运行状态。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从案件特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其中多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为例:2005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2起,其中盗窃罪116起、抢劫罪91起、故意伤害罪35起、寻衅滋事罪21起,共占案件总数的84.29%;2006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3起,其中抢劫罪89起、盗窃罪77起、故意伤害罪53起、寻衅滋事罪4起,共占案件总数的88.14%;2007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7起,其中抢劫罪71起、盗窃罪38起、故意伤害罪35起、寻衅滋事罪11起,共占案件总数的82.89%。与成年人犯罪相比,犯罪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一般恶习不深,多是受到社会上诸如应试教育、问题家庭乃至直接侵害等不良风气、环境的消极影响,加之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不力,从而使得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难以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爆发偶然犯罪或者冲动犯罪。实证研究表明,“先受害,后害人”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大突出特点,也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适宜施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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