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知识】定期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条件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因此,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协议已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