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关于人格尊严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尊严"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秉承宪法的旨意规定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便于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人格尊严"从性质上讲,尊严是人的内心感受,而名誉则是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须公开进行,且造成了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而侵害人格尊严权,则未必是公开进行的,未必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如某女学生在超市购物被疑盗窃而遭搜身一事,保安带女学生到工作室里进行搜身,未公开进行,其名誉也未降低。所以这种行为并未侵害学生的名誉权,但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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