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案例问题】精神损害动态赔偿制度的操作可行性分析
精神损害动态赔偿制度是一种新式的赔偿模式,在架构该制度前已经论证了它的理论可行性,所以在此仅说明几个上文未提及的操作可行性问题加以说明:
第一,精神损害动态赔偿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结合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个案中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赔偿权利人的诉求及实际精神损害的程度,使赔偿义务人以赔偿金钱为辅助手段并以其它方式抚平赔偿权利人长期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实现要依赖于现有各项制度的整合,同时又要有自己独立的一套运作模式,维护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第二,公众的接受当然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但开始时可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法官推荐采用;另外,由于可申请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当事人适格条件十分严格,多半是严重侵权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所以受害人的损失几乎是无限的,根本不必担心赔偿数额过大,时间跨度太长,使其因一场诉讼得到超额赔偿获得暴利;
第三,虽然计算公式相对费解,但由于经验函数的固有特性,经过一段时期的积累,函数模式的可操作性会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