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税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5]72号 发布日期:1995-8-23 执行日期:1995-1-1 失效日期:20030130 各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税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95]72号
发布日期:1995-8-23
执行日期:1995-1-1
失效日期:2003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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