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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权利

大律师网 2018-11-20    人已阅读
导读: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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