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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大律师网 2018-11-25    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财税[2005]67号 标 题: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
文 号: 财税[2005]67号 标 题: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 文  号: 财税[2005]67号 标  题: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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