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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样处理

大律师网 2018-11-25    人已阅读
导读:2004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法律咨询: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样处理 律师回答: 建

2004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法律咨询: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样处理

律师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c.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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