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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施工承揽人、农民工权益

大律师网 2018-11-26    人已阅读
导读:如何加强施工承揽人、农民工权益保障 1、追加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被告的合同相对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单位不是原告一方承揽人的合同相对人;在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分包的情况下,总承

如何加强施工承揽人、农民工权益保障

1、追加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被告的合同相对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单位不是原告一方承揽人的合同相对人;在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也不是原告一方的合同相对人。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揽人无权起诉建设单位、总承包人。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如查明原告的合同相对人向总承包人、发包人等第三人已经领取、尚未领取工程款的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分包以及哪些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包的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等。这些事实,对施工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但如果没有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参加诉讼,往往难以查明。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即使不是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会与案件审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对被告负有债务的,可以由原告对被告的该项债权申请先予执行或者予以诉讼保全。

2、施工承揽人可以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转承包人、分包人等施工承揽人与合同相对人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且相对人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等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的,施工承揽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直接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等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及时实现自己的工程款债权。

3、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到期债权申请先予执行

可以规定:转承包人、分包人等施工承揽人有证据表明其合同的相对人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对先予执行申请的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以维护施工承揽人及时实现工程款权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放宽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的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条件

还可以规定:转承包人、分包人等施工承揽人申请保全其合同相对人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的,对其申请保全的担保条件适当放宽,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利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保障施工承揽人享有的工程款权益不致落空。

5、规定被告对其是否享有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的工程款债权以及工程款结算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施工承揽人的举证负担

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及其证据,只有发、承包双方掌握,第三方无从知悉;即使第三方或其代理律师前往调查,受调查方也会以调查内容涉及自己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因此,应当规定:被告对其是否享有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等第三人的工程款债权以及工程款结算情况,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人拒不举证,或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存在虚假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并给予民事制裁。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减轻施工承揽人的举证负担,也可为施工承揽人保全或执行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创造有利条件,切实维护施工承揽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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