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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分包商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11-29    人已阅读
导读:【指定分包商】 关于指定分包商的问题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招投标论坛上一位网友提出的“甲方指定分包商如何结算”的问题。又重新学习《FIDIC》后体会如下: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指定分包商】 关于指定分包商的问题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招投标论坛上一位网友提出的“甲方指定分包商如何结算”的问题。又重新学习《FIDIC》后体会如下: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非主体工程或非关键项目的分包人,应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因此也就不存在甲方或总承包指定分包人的结算方式问题。《招标投标法》之所以作了这个规定,是因为允许招标人指定分包人时,易产生权钱交易,不顾招标项目的需要,而强加于中标人接受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

但是,国际上业主指定分包商的问题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业主之所以指定分包商,是由于为了在技术复杂的部分项目中,用有技术优势的分包商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更好的完成合同任务。所以《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都有业主指定分包商条款。无论在招标文件或者在合同实施时的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只要承包商未提出异议,即接受了指定的分包商,就被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这个合同还应在业主和工程师处备案。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指定分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完成的工作量,工程师是通过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如果是由于变更引起的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在“暂列金额”中列支,其他都应在合同价格中列支。如果承包商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应支付而未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价款,经工程师核定后,业主克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工程价款。随后承包商应将业主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的金额付还业主。

以上可以看出,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在工程价款的支付上,较分包商有较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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