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动产质权如何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