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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12-02    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以生产者的回收处置责任为主,包括销售者、其他组织及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接受委托后的利用处置义务,消费者的配合回收义务以及政府部门

【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以生产者的回收处置责任为主,包括销售者、其他组织及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接受委托后的利用处置义务,消费者的配合回收义务以及政府部门制定强制回收名录的责任在内的不同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全面考虑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事宜,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法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上较我国现有立法已有进步,考虑到责任的分摊、回收的执行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比起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执行仍有不足。

首先,责任划分过于笼统。《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该条规定将生产者列为主要的回收责任主体,而销售者、其他组织、废物利用或处置的企业甚至是消费者起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只是规定这些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产品。

其次,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所产生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当如何履行义务,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后所担负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生产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应具有自主性,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施加过多的、直接的行政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大多数规定属于指导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性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在行为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其规定起不到一种约束作用,特别是当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更不会有履行延伸责任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执行、实施力度上的弱化,削弱了其应有的促进生态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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