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三年四月二
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指古城、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第三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古城内不再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不得扩建并逐步搬迁(除规划确定保留的传统工业外),古城内的土地转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三)古城内不准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四)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五)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24米。
(六)红线宽度在24-30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1/2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红线宽度在16-22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1/2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七)其它地区:住宅必须按双坡屋顶处理,3层以下,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2米;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5米。
(八)水巷两岸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古城沿河建筑特色。
第四条 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保单位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破坏环境风貌的建筑必须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
(四)文保单位分3类划定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在文保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
第五条 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严格限制道路宽度。
第六条 严格保护苏州“一城二线三片”内的空间视线走廊。规划确定的空间视线走廊不得遮挡,标志物周围划定的范围内不得建造超过其高度1/3的建筑物。
第七条 古城区保持传统的河网格局,严禁破坏任何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
第八条 古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0%.现有状况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不得在本用地内新建任何建筑。
第九条 古城区道路地面标高控制在3.12米(黄海)。
第十条 古城区街景控制: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破墙开店。
(二)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油烟道等附属设施和公交信号、有线电视、配电等各类控制箱。
(三)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广告、构筑物、各类字牌。
(四)广告不得破坏原建筑风貌,不得遮挡原建筑物的细部处理,广告、灯箱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位置设置。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第十一条 古城区不再建设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的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二条 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木渎、同里、周庄、东山、西山、甪直、光福、震泽、沙溪等省历史文化名镇和规划划定的其他古镇、古村落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指古城、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第三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古城内不再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不得扩建并逐步搬迁(除规划确定保留的传统工业外),古城内的土地转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三)古城内不准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四)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五)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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