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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8-12-10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省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山东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山东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推进“文明山东”、“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实现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是齐鲁之邦,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引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8年底结束。2005年底至2006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文化厅制定,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抓好落实。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订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6年底前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省艺术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省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山东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山东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推进“文明山东”、“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实现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是齐鲁之邦,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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