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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8-12-10    人已阅读
导读: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尼尔基镇城市规划实行直接管理。
尼尔基镇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各类建设证件,不得买卖、转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参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批准的建设用地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的,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物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道路退让红线。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尼尔基镇城市规划实行直接管理。
尼尔基镇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计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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