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吗在司法实践中,密集的异性通话记录和肉麻的聊天记录,以其认为异性间有婚外情,并以此作为重大过错而主张精神损害请求权。因其内容未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特征,且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故该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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