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招投标和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招标和采购活动,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卫生、水务、交通、房管、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
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活动各项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心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依据中心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
对进入中心运作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协调和提供信息平台、场地使用等相关服务;
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审核进入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考核;
负责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中心管委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为全市政府性资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招标采购代理资格;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编标、评标的能力;
在过去3年内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中,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有招标人、采购人明确的委托协议。
具备前款条件的外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