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材料或者能证明与侵害人存在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公安机关的笔录或证明、目击证人证言等;门诊病历本;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作者:张锦伟
所在地区:浙江-杭州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36038582
电子邮件:zjwhzcn@tom.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503
律师简介: 张锦伟律师,男,1977年生,200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2009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就职于浙江工业大学,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2003年7月开始执业,现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长办理出租车及公交车上受伤、旅游者受伤等消费伤害和消费者维权、交通事故、雇工工伤、故意伤害、意外伤害等赔偿纠纷方面的案件,办案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技巧,为许多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同时,在医疗损害赔偿、离婚、分家析产、农村土地补偿款、债权人代位权、房屋买卖、企业借贷、民间借贷、拖欠货款、房屋及工程机械租金、拖欠加工费、拖欠建设工程款、典当、财产保险赔偿、专利申请权权属、拖欠工资、公司解散、公司破产等纠纷方面均有案件涉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办理过较多的故意伤害、盗窃、赌博、敲诈勒索、抢劫、职务侵占、伪造居民身份证等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们依法争取到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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