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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大律师网 2018-12-19    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人】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投标人】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电设备,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分国内设备招标投标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投标。

第三条 沈阳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是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公司统一承办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并对中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协调。

凡实行总承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公司联合招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招标公司负责工程所需机电设备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

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

公正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工作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成套设备招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招标。

单机设备招标,是指单一品种及规格的设备招标。

合作制造招标,是指为制造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的招标。

设备安装调试招标,是指对已制造完毕的机电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

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是指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的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全国性专业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

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待定对象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我市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招标公司认定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

第九条 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设备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以下的。

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经招标公司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

第十条 凡我市过去引进的设备及所需维修配件,不论其权属如何,只要市内其他企业需要,均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进行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样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拒绝。具体办法按《沈阳市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试行规定》86号)办理。

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财政、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或拨款:

设备需方自行采购应实行招标机电设备的。

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仿制进口机电设备的承担单位而不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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