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失效]

大律师网 2018-12-19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9-5 执行日期:1992-9-5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9-5

执行日期:1992-9-5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掌握,特作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专利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