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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依据探讨

大律师网 2018-12-28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权】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依据探讨 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延伸保护,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就否定说而言,学者并非否认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合理性,而是基于立法的规定,以无具体规定而予否定。台湾学者认为

【人身权】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依据探讨

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延伸保护,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就否定说而言,学者并非否认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合理性,而是基于立法的规定,以无具体规定而予否定。台湾学者认为,外国学者所云死者某种人格权,亦有受法律保护之必要,实为我国旧说,而非最新理论。现依台湾民法第6条后段,即明定人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则人已死亡,人格即告终了,人格权无所附丽,任何外国新理论,在现行法规定之下,均不能用以解释现行民法。 否定说之不当,是很明显的。

事实上,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学说,并非新理论。早在罗马法时期,保罗就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象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 康德在18世纪末出版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也已经提出了"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承存在的权利"的学说。他认为,"一个人死了,在法律的角度看,他不再存在时候,认为他还能够占有任何东西是荒谬的,如果这里所讲的东西是指有形物的话。但是,好名声却是天生的和外在的占有,它不可分离地依附在这个人身上。""我们看待人仅仅是根据他们的人性以及把他们看作是有理性的生命。因此,任何企图把一个人的声誉或好名声在他死后加以诽谤或诬蔑,始终是可以追究的"。其理由是,"抽象就是撇开中切存在于空间和时间的那些有形的具体条件,于是,考虑人时,就逻辑地把他和附属于人体的那些物质因素分开","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确实受到伤者对他们的伤害。"

在我国,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问题的探讨,主要围绕着名誉权延伸保护问题进行,有些学者也提到了姓名权、 肖像权、隐私权的延伸保护问题,我在一篇文章中还提到了死者身体权的延伸保护。 在这些讨论中,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主要观点是:

权利保护说。 这种学说认为,人身权之所以能延伸保护,就是因为死者仍是人格权的主体,仍享有权利,因而延伸保护的仍然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例如有学者认为,尽管立法规定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从历史上看, 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和人的出生死亡相始终,从外国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念已被突破,并有加剧趋势,因此,死者可成为名誉权的主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近亲属利益保护说。 这种学说主张,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实质与作用,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学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与作用,是保护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到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其近亲属也会因而产生荣誉感或压抑感等感受。与其说对死者名誉需要民法保护,不如说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也有学者认为对死者名誉的损害,实际上侵害的是其遗属的名誉权。

家庭利益保护说。这种主张认为,死者的名誉遭到侵害时,其遗属的名誉也往往会遭到侵害,这两者之间的连结点就是家庭名誉。家庭名誉是冠于一个家庭之上的,对于一个家庭的信誉、声誉的社会评价。个人名誉是家庭名誉的组成部分,家庭各员名誉的一种抽象。家庭名誉并不因为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而消灭。因而在对死亡人的名誉加以侵害时,家庭名誉也就必然遭到侵害。 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在个人的人身利益之上,还有-个家庭的整体利益,这种家庭利益是全体家庭成员的抽象的人身利益。 对死者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实际 象人身利益的保护。

法益保护说。 这种学说认为,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死者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更不享有权利。对死者,法律所保护的是法益。法律不仅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超出权利范围的合法权益,保护死者的法益,这不仅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死者名誉应该作为一种合法利益而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延伸保护说。 我在《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一文中提出,死者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享有权利的保护在其死亡后,再沿续一段时间,转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行使之。例

如,对于身体权的保护,在主体死亡后,对遗体的保护,就是这样延续的保护。

在关于对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上述学说中,前三种主张尽管有可取之处,但从总的方面说,是不正确的。首先,延伸保护的是否为权利,应依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死者不具民事权利能力,当其死后自然就不再享有权利。因而,认为延伸保护的是死者人格权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其次,称保护死者名誉实质是保护其近亲属的名誉,有悼于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以及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相统一的原理,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相分割,将死者的名誉改变成其近亲属权利的客体,也是不适当的。再次,创设家庭名誉的概念,反复推理,得出侵害死者名誉实际上侵害的是家庭名誉的结论,不但在逻辑上繁琐,而且其大前提,即存在家庭名誉的命题本身在民法上就不成立。民事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扩大一步说有合伙、联营这种准主体,无论如何也难以得出有家庭这种民事主体的结论来。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至为明显。民事主体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的立论根据,是在现代人权思想指导下,以维护民事主体统一、完整的人身利益为基本目的,追求创造、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其理论要点是:

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 现代人权理论认为,现代人权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这种新的时代的人权观,基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日益复杂的特点,形成了丰富的要素结构,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身权利。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有生命的人类个体的存在 ,那么,所谓人权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之所以享有人身权利,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就客观事实而论。民事主体在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民事权利之后,就已经或者继续存在某些人身利益,而且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在作为主体期间的人身利益相联系。这些存在于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之后已经存在的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其受到侵害,将使其事后取得和已经终止的法律人格造成严重的损害。法律确认这种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使其成为民事主体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同样予以法律的严密保护。民事丰体所享有的这种先期的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不同。其根本区别在于,人身权利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所享有,人身法益是在主体的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已经存在和继续存在一定期间。

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法益由两个部分即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构成。在先期法益与延续法益之间,与这两种法益紧密地前后相衔接的,就是人身权利。先期法益、人身权利、延续法益之所以能够紧密地、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原因在于它们具有共同的基础,即它们的客体都是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有关人身的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作为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的客体,享有主体资格期间的人身本体利益作为人身权利的客体,在客观上是一脉相承、先后相序的一个整体;先期人身利益作为先导,引发和转变为人身本体利益;本体人身利益作为基础和中心,在其终止后,转变成延续人身利益,井使其继续存在。在这样一个前后相接、完整有序的人身利益的链锁之中,先期人身利益、本体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都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这一链锁出现残缺,从而导致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不完整,也必然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损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先期人身法益、人身权利和延续人身法益也构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系统。

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是也必然是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中心,这也正是现代人权观念最基本要素的体现。没有这种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复存在或者任意受到侵犯,民事主体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权,丧失了法律人格或者造成法律人格的残损,人就无异于成为动物。如果法律仅仅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也是不够的,必然使其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使之成为自然的利益,无法抵御外来的侵害,进而损害人身权利的本身。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为法益,就确切地表明,法律以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 向后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延续人身利益。

这种双向的人身利益延伸保护,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基础和中心,在时间顺序上与之相衔接,构成了对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法律保护的完整链锁,确保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人身法益不受任何侵犯。这种完备、统一的人身利益法律保护,不仅是维护民事主体个体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通过对个体人身利益的完备保护,确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创造和睦、友善、利人的良好社会风范,并且通过制裁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法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整个社会利益。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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