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怎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大律师网 2018-12-29    人已阅读
导读:哪些案件法院不受理为同一雇主实体提供劳务的劳工间出现的涉及劳工个人权利及义务的问题,而该等问题是由执行工作时共同作出的行为所引致,又或由其中一名劳工执行工作时或因执行工作而作出的不法行为所引致,只要有关

哪些案件法院不受理

为同一雇主实体提供劳务的劳工间出现的涉及劳工个人权利及义务的问题,而该等问题是由执行工作时共同作出的行为所引致,又或由其中一名劳工执行工作时或因执行工作而作出的不法行为所引致,只要有关民事责任不应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与刑事责任一并确定。

您好,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解答: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有内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这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 1 )、违反前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 15 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 15 日之内未提出起诉讼 ;超过 15 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

( 3 )、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4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相关:

劳动诉讼法典

第三条 劳动审判权的延伸

下列问题即使不具劳动性质,但只要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管辖权审理该等问题,即须按劳动诉讼程序的步骤处理:

(一)在律关系的主体间或在其中一主体与第三人间出现的、由另一与该劳动关系有从属、补充或附属性质的联系的关系而生之问题,只要将有关请求合并于另一具劳动性质的请求;

(二)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诉讼中提出的反诉问题。

如果还有相关问题,请在线咨询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或者电话咨询400-6012-708.中国法律门户网站。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