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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大律师网 2019-01-05    人已阅读
导读: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40ms,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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