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般都是会配备物业用房的,那要是开发商将物业用房给卖了会被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开发商出售物业用房要担责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在销售其楼盘时向买受人承诺一定会依法提供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当该小区业主陆续入住达到了法定标准后,随即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职责准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时发现没有物业服务用房,后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进行楼盘销售时没有按照承诺提供物业用房,而是将以上物业用房作为商品房卖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业委会成员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兑现承诺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开发商表示房屋已经出售,不能腾让,但是可以提供一间15平米的小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这是一起因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引起的纠纷,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开发商在销售的楼盘时是否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二是开发商销售楼盘是否可以处分物业管理用房。
【法律解读】
关于开发商在销售的楼盘时是否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时候按照规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会议议事活动用房。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显然是违规行为。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处分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也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将物业用房进行了销售转让,明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小区物业用房已被开发商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故业委会要求开发商收回物业用房的请求难以实现,但开发商作为小区开发商,仍负有在本小区范围内为业委会方安排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最后,随着《》、《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房屋登记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登记部门在对开发小区进行初始登记时将规划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直接登记于全体业主名下,避免开发商可能会擅自处分服务管理用房而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