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人当中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混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取得了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就等于已经在国外注册成功了。
其实该商标国际注册证的法律效力只相当于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颁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有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缔约方取得注册。
有些申请人在取得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后,把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的各类驳回通知束之高阁,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导致其商标最终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人既浪费了国际注册规费,又丧失了在国外的商标合法权益,十分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