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