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相信很多当事人都有遇到过,保险合同中都会有“车辆未年检免赔”的条款。那么,这个免责条款有效吗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交通事故理赔
刘某系牌号为浙c3n×××轿车车主,2009年2月27日,刘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等8项商业保险。
2010年2月2日16时45分,刘某的朋友严某驾驶该车,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护栏造成乘坐人周某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刘某为周某住院支付治疗费用及各类补贴共计2万元,并支付了吊车、拖车和施救费3500元,路损赔偿款440元。
2010年2月10日,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道路书,认定严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经,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为18.7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上路,导致发生事故,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7条第三项,构成免责条款,指出刘某未尽车辆年检的法定义务,因此车上责任险(乘客)也属于免责范围而不予理赔。
是理赔还是免责,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为其所有的浙c3n×××号车在保险公司投、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等8项商业保险,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合同依据。因此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刘某路损赔偿款44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刘某197000元(事故车辆的修复费187000元+之前刘某为车上乘坐人周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1万元),共计197440元,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最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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