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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大律师网 2019-01-28    人已阅读
导读:1.单位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向其

1.单位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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