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
国外对于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现状而言,人身极延伸保护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的期限, 自胎儿出生之时,溯及到其成功受孕之时。这一点,各国有关立法是一致的。
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为永久期限的,这种保护期限没有止期,永久存在。在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为确定期限的,这种情况只有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其他主体作品及其他作品的保护期限亦有明确规定。
以死亡人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办法,限定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这是国外立法的通例。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司法解释,就是采取的这种办法。与国外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稍宽,估算起来,保护期限大约在50年左右,亦属适当。
人民检察院为人身权延伸保护提起诉讼的,不受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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