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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适房细则昨起实施 离婚需满三年方可申请

大律师网 2019-02-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总结了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昨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新办法从原来的31条扩充到了目前的44条,在许多细节上的表述更加
在总结了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昨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新办法从原来的31条扩充到了目前的44条,在许多细节上的表述更加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人们最关心的申请问题,新版细则明确,配偶应当一同申请,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在“申 请材料”环节,明确应当提交“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而在“共同申请人”章节,明确“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对于“户口年限”,新办法在操作上也多了一些人性化的操作。例如“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轮候和选房”环节,明确了五种“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形。即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但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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