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63)财农申字第815号 标 题: 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 1963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63)财农申字第815号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
文 号: (63)财农申字第815号
标 题: 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 1963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63)财农申字第815号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反映,有的示范繁殖农场,除了繁殖良种以外,还兼营其他农业生产;有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优良种子,要求明确规定免税范围.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业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