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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引发纠纷政策问题

大律师网 2019-02-03    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赠予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予”,然而发生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予却属例外。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小蔡协助前妻小胡,办理离婚赠予房产的相关变更手续。 2008

法律规定:“赠予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予”,然而发生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予却属例外。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小蔡协助前妻小胡,办理离婚赠予房产的相关变更手续。

2008年6月,小胡和小蔡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就住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小蔡将其名下一套尚未还清按揭房贷的房产赠予小胡。

两个月后,小蔡又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上述住房补偿给前妻小胡,在该房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前,不转让、不抵押、不赠予他人,直到具备过户条件后无条件过户给小胡。然而后来,小蔡却违背承诺,小胡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蔡履行承诺义务。庭审期间,小蔡辩称赠予房屋的产权尚未转移,他可以撤销赠予。

法院认为,小胡和小蔡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过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小蔡将其名下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赠予前妻小胡,是对双方婚前婚后有关财产的处分,该处分是基于离婚事由而作出的,可认定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予行为。

 这种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予,还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小胡、小蔡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小蔡赠予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予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小蔡许诺将房屋补偿给小胡,该赠予行为具有补偿性质,小蔡应履行约定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胡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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