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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

大律师网 2019-02-06    人已阅读
导读:有很多私人公司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从用工之日起就构成了律事实,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对此是怎么分类的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

有很多私人公司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从用工之日起就构成了律事实,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对此是怎么分类的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分类: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

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相关知识:

新《》首先对签订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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