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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过于粗放

大律师网 2019-02-14    人已阅读
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过于粗放的表现 一是处罚的空间过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上限和下限空间多的达10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的处罚上下限就达10倍。这种处罚幅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过于粗放的表现

一是处罚的空间过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上限和下限空间多的达10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的处罚上下限就达10倍。这种处罚幅度,给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留下了不公平操作的余地,且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笔者就曾经多次目睹过这种现象。

二是处罚力度升级过大。以驾驶摩托车为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不戴头盔驾驶处罚5元,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罚50元。这一处罚力度,对中小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来说确实力度过大。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但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给公安机关以罚款提成,且将罚款提成作为奖金发放给警察,打法律的擦边球。在这种机制下,交通警察好像游击队员,设置执法陷阱,实行隐蔽执法,躲在树荫下、房顶上、草丛中,进行测速、抓违章,在上下班高峰期置交通拥堵不顾,组织辅警抓违章。交通警察执法的功利性非常明确,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初衷。虽然江苏对交通警察设置执法陷阱和测速进行了明令改进,但在基层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效果。

三是保险费用额度过大。以江苏南通地区的大客车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执行前,每辆客车交纳三者险等保费年约1万元,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后交纳交强险等保费年约2万元,保费额度大幅度提高,使原本薄利的公共道路客运企业,雪上加霜。如果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交强险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费用上限只有6万元,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其他损失只有通过承保商业险等来解决。且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实施保险这种商业行为,也是明显不妥的。北京律师孙勇等多名律师和知名学者易宪容等都先后质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交强险。其实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交纳交强险的大有车在,并没有真正达到机动车不交交强险不得上路的目标。这种未交交强险的车出了事故赔偿金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往往追尝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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