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受害者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交强险?

大律师网 2019-02-23    人已阅读
导读:“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定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定义可知,受害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是不同的。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则无论什么样的寿险、车险、财产险等,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但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的,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不予赔偿交强险。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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