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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串标案的法律制度

大律师网 2019-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特殊串标案的法律制度 2005年11月,江西省樟树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土方回填工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各项严格的法定程序,最后S公司以低于最高限价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各有关部门一致

关于特殊串标案的法律制度

2005年11月,江西省樟树市机关干部住宅小区土方回填工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各项严格的法定程序,最后S公司以低于最高限价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各有关部门一致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采购范例。正当大家为此欢欣鼓舞时,有人举报,S公司存在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据举报人反映,该公司利用社会势力和经济势力,对其他投标供应商进行威胁利诱,达到非法中标的目的。

该市市委、市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指示公安、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从重从快查处。调查组很快查明:S公司在评标前分头找其他竞标供应商要求他们放弃中标,报价时都要高于他的报价,事成之后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最后,参与串标的人都得到了1万多元的好处费。

随后,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1.取消S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投标;2.没收S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处罚款;3.将S公司永远开除出该市政府采购市场,对其参与组织串标的有关责任人处以治安拘留,同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串标新特点

从上述案例来看,串标已呈现出新特点,即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而是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新特点,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防范:一是加强保密工作。不让不法供应商知道有谁有多少供应商报名参与竞标,对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严格保密。二是广开信息渠道。要按规定充分发布招标信息,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合法供应商参与平等竞争,扩大竞争范围。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同时还要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知情人检举不法行为,重奖举报有功人员。三是加大稽查力度。要对报名竞标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但看有关证件及文件资料,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在各个方面于细微处发现线索,找出问题。

重拳打击串标者

上述串标案中,S公司在遭到严厉处罚后,其负责人直呼没想到:一是想不到违法违纪行为这么快就被发现被查处;二是想不到市委、市政府处罚他出手会这么重;三是想不到精心策划的串标功败垂成,“偷鸡不成蚀把米”。笔者以为,只有像上述案例一样对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教育广大供应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启示

对招投标工作“回头看” 以上述案例来说,乍看起来,整个招标过程、措施及结果都无懈可击,但在通报中标结果对未中标供应商进行回访时,却得到了重要的举报。所以说,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要把回访未中标供应商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诚恳地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请他们给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通过这种“回头看”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违法违纪案例的线索。

重视违纪查处 必须纠正对政府采购案件的错误认识。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政府采购案件无关国计民生,算不得大案要案”的认识误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只是请有关职能部门查一查,罚点款了事。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同样必须从重从快查处,以维护财经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不能以罚代刑 当前,在这种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以罚代刑现象,拿钱就可以消“灾”,而不法供应商经济实力本就不弱,于是就存在“赌一把”的心理。因此,对不法供应商及其他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者,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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